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6月1日起实施

2025-05-30 09:38:19      来源:人民日报      作者:金歆

小区门禁必须“刷脸”才能解锁,门店私自收集顾客人脸信息用于分析营销策略,被非法收集的人脸信息在网上售卖用于诈骗等犯罪……人脸识别技术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,随之而来的一些现象也引发了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。

今年3月,国家网信办、公安部联合公布了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将于6月1日起实施。

此前,关于“人脸识别”产生的法律问题,大多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“敏感个人信息”和民法典的“生物识别信息”等相关条款,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。“网络安全法、数据安全法、个人信息保护法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,但缺乏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专门规则。”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说。

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,《办法》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规定了以下处理规则: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,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;应当履行告知义务;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,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、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;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,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,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;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,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。

国家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副主任王志成说,《办法》确立非唯一验证原则,第十条明确规定“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,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”。

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、私密空间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,《办法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“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,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、公共浴室、公共更衣室、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”。

针对部分特殊群体的人脸信息权益受损问题,《办法》第五条明确规定“处理残疾人、老年人人脸信息的,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”,第七条明确要求“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,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”。(金歆)

责任编辑:张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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